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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第十村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第十村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886号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70066302。住所地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法定代表人方晓阳,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进国,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第十村民组。负责人张红伟,系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第十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栾川县白土镇康山村第十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10800元,撤诉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涛审 判 员  程延涛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