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719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委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代表人:刘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