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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天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天增,男,1980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林州市。2015年8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天增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崔天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崔天增通过QQ群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赵某,崔天增谎称名叫“郭军”,在林州市司法局上班,后两人以谈对象为名共同生活。2016年6月份至12月份,崔天增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赵某及赵某的母亲被害人郭某共计人民币26200元,供自己日常挥霍,其中骗取赵某人民币16200元,骗取郭某人民币10000元。崔天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体诈骗事实如下:一、2016年6月份,被告人崔天增以其父亲生病需要买药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1000元,供自己消费。二、2016年6月份,被告人崔天增以给其哥哥移坟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4000元,供自己消费。三、2016年6月份,被告人崔天增以无生活费为由向赵某要钱,赵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崔天增,崔天增取出人民币1000元,供自己消费。四、2016年9月份,被告人崔天增以部队有关系,可以为赵某的弟弟办理二期转三期士官为由,骗取赵某的母亲郭某人民币10000元,共自己消费。五、2016年9月份,被告人崔天增自称去安阳学习,以需要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赵某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为崔天增购买了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供崔天增使用。案发后,林州市公安局已将该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赵某。六、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崔天增以自己的手机运行缓慢为由,骗取赵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为崔天增购买了一部乐视牌手机,共崔天增使用。案发后,林州市公安局已将该手机追回并扣押。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崔天增以起诉其村会计没有诉讼费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崔天增,崔天增取出人民币6000元,供自己消费。另查明,被告人崔天增2015年8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在此次犯罪中,崔天增于2015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天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崔天增供述、赵某、郭某陈述、证人侯某证言、物证照片、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天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200元,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崔天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崔天增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崔天增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崔天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天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崔天增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天增退赔被害人赵晓青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元(其中乐视手机一部已被林州市公安局追回扣押);退赔被害人郭爱存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荣跃审 判 员  张文根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颜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