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林、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杨海峰,贾厚香,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80号申请人:马林,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杨海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贾厚香,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火炬路祥和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44126738。申请人马林与被申请人杨海峰、贾厚香、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海峰、贾厚香、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424号准予查封冻结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海峰、贾厚香、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