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爱南与周民、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南,周民,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南,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周民,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爱南与被执行人周民、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6490元,2016年4月19日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6日被执行人周民与申请执行人彭爱兰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2017年1月24日前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800元,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69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