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浩然特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光生气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浩然特塑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光生气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725号之一原告:山东浩然特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北。法定代表人:徐东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际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市光生气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李典镇新坝新兴路。法定代表人:朱光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浩然特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光生气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浩然特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