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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春明与被告甘露春、陈希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明,甘露春,陈希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25号原告:胡春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龙,新疆哈密垦区巴木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甘露春,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被告:陈希瑛,男,1967年7月3日出生。原告胡春明与被告甘露春、陈希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春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春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