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丹丹与娄正华、扬州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丹丹,娄正华,扬州大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567号原告:韩丹丹,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薛涛、张龙军,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正华,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扬州大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41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子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丹丹与被告娄正华、扬州大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丹丹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丹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丹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