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白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白晶龙,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志与被执行人白晶龙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志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466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