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伟犯贩卖���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0号罪犯董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藏族,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剩余刑期较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