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海奎与被执行人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冯继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奎,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冯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奎,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西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继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继红,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奎与被执行人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冯继红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