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利、唐明、谢国晏与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唐明,谢国晏,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573号之一申请人:金利,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唐明,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谢国晏,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国(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丁午育。申请人金利、唐明、谢国晏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利、唐明、谢国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400,000.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意对申请人金利、唐明、谢国晏的保全金额2,400,000.00元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利、唐明、谢国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冻结的存款与(2017)川1304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的存款合计在2,400,000.00元限额内。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蒲泽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