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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洪锐诉被告同江市旅游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锐,同江市旅游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34号原告:徐洪锐,男,汉族。被告:同江市旅游局,地址:同江市同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唐安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锐诉被告同江市旅游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徐洪锐负担。审 判 员 张清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 平书 记 员 赵薪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