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与上海长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上海长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075号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围河乡南辛庄村。经营者:靳路,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上海长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秋路335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媛。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上海长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上海长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文安县恒阳塑料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