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王秋弟、林燕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王秋弟,林燕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88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5号一层东侧。法定代理人:连某,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标、欧阳立威,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秋弟,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燕娇,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被告王秋弟、林燕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秋弟、林燕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迪青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