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娟与严宁、凌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严宁,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65号申请人:刘娟,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睢宁县。被申请人:严宁,女,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凌珍,女,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刘娟与严宁、凌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严宁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凌珍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严宁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凌珍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