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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某自愿放弃对该笔执行标的款的追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龙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