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小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93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小亮,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龙小亮和同事聚餐时饮了啤酒。同日22时许,龙小亮酒后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苏E×××××)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中国电信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小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龙小亮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龙小亮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龙小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小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小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龙小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