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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徐某等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蒋某2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4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上海市。被告人蒋某2,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陆凤楠,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徐某、蒋某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被告人徐某、被告人蒋某2及其辩护人陆凤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在本市徐汇区东兰路XXX号共同经营茗茶参保堂店铺过程中,有熟客需要购带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被告人徐某至本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凯旋门保健品批发市场以人民币200元每盒的价格购入5盒东阿阿胶,后由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650元每盒的价格向他人出售4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茗茶参保堂店铺内查扣1盒东阿阿胶。2016年9月起,被告人蒋某2从非法渠道采购大量带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后进行沿街推销,被告人蒋某2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随身及住处共计查扣60盒东阿阿胶。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蒋某2处查扣的东阿阿胶均为假药。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蒋某2被抓获,被告人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另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蒋某2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分别追究被告��张某某、徐某、蒋某2共同或单独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徐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蒋某2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徐某、蒋某2均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蒋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王某、刘某某、蒋某1、孙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工作情况、复函及被告人张某某、徐某、蒋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结伙向他人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蒋某2明知是假药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蒋某2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蒋某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内缴纳。)四、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四个月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五、禁止被告人徐某在三个月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六、缴获的假药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张某某、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