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廖兴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63号原告:廖兴均,男,1961年3月1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建,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蔡伦北路5号。负责人肖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民,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兴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廖兴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