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德军、刘家宁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军,刘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军,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伊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家宁,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伊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乐市检公诉刑诉(2017)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德军在新疆伊宁县自家承包地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种植了10亩烟草,成熟后将烟草加工成半成品”莫合烟”。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德军将加工好的共计4135.20千克”莫合烟”装车后,由被告人刘家宁驾驶×××号车(车主为李德兵)运输至博乐市贩卖。当运输到博乐五台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扣押的”莫合烟”价值191170.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莫合烟4135.2千克,价值191170.30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为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家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建议对其二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刘家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德军在新疆伊宁县自家承包地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种植了10亩烟草,待烟草成熟后加工成半成品”莫合烟”。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德军将加工好的共计4135.20千克”莫合烟”装车后,由被告人刘家宁驾驶×××号车(车主为李德兵)运输至博乐市贩卖。当运输到博乐五台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12月26日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扣押的”莫合烟”价值191170.30元。2017年3月16日博乐市烟草专卖局将扣押的4135.20千克”莫合烟”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莫合烟清单、新烟专(2016)1号文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的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军、刘家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莫合烟”4135.2千克,价值191170.30元,扰乱市场秩序,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军擅自种植并违规贩卖烟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家宁明知被告人李德军让其拉运的物品为国家专营物品,仍为其提供帮助进行运输,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家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新 梅人民陪审员 张 亚人民陪审员 沙热合提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