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刑初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居民。2016年7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接到吸毒人员董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约定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北侧的菜市场进行交易。被告人崔某到约定地点与董某交易完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崔某处扣押了毒资200元,从董某处扣押了用白色纸包的疑似毒品物两包(3小包)。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物总净重0.5230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赃物指认照片,被告人崔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523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崔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的,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犯罪所得赃款2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商文博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苏 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知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