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47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冉崇会与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崇会,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7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冉崇会,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支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0296X.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冉崇会与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冉崇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4.1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冉崇会放弃;此款除法院已执行款11.5万元外,余款2.6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1执473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