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佳与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3104号原告杨佳,男,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3号2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M8F95。法定代表人杨章云,职务不详。原告杨佳与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审判员徐昌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小保、王昌碧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佳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进入被告时先公司从事程序员岗位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发放了1500元,其余13500元劳动报酬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3500元;2、补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社保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时先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佳于2016年5月16日进入被告时先公司从事设计师岗位工作。被告从2016年6月开始陆续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11月5日由被告出具《薪资欠条》,该欠条载明:尚欠杨佳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已发1500元,应税薪资共计13500元,公司承诺在2016年11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杨佳支付上述拖欠薪资。在承诺期届满后被告一直不予兑现。2016年8月31日,原告离开公司。2016年11月7日,杨佳向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时先公司支付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3500元;2、补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社保款;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杨佳于2016年11月15日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述之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薪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杨佳当庭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补缴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社保款,本院当庭作出口头裁定,准许杨佳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时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时先公司向杨佳出具了《薪资欠条》,承诺其拖欠杨佳工资13500元,被告时先公司应向原告杨佳支付该工资13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佳支付拖欠工资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昌秀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