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国涛申请执行宋苗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涛,宋苗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涛,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陈东村*组。被执行人宋苗条,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陈东村*组。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涛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苗条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苗条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苗条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230号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