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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史修峰、刘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英,史修峰,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浚县屯子镇小榆柳村。被执行人史修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浚县白寺乡白寺村。被执行人刘雪,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后毛村。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史修峰、刘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660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连英与刘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连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