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史修峰、刘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英,史修峰,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浚县屯子镇小榆柳村。被执行人史修峰,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浚县白寺乡白寺村。被执行人刘雪,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浚县伾山街道办事处后毛村。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史修峰、刘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660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连英与刘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连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