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海军与宿和、宿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海军,宿和,宿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5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海军,住吉林省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和,住吉林省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长龙,住吉林省东丰县。上诉人杜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宿和、宿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海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杜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海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上诉人杜海军负担。审判长 崔 鹏审判员 何芳松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