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其伟、骆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其伟,骆耀,成河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其伟,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骆耀,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河娟,女,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再审申请人朱其伟因与被申请人骆耀、成河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其伟因与被申请人骆耀、成河娟达成调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其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朱其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前兵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