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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志杰、刘军强等与杨代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刘军强,赵昆民,赵建初,杨代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94号原告:李志杰,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军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赵昆民,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赵建初,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代史,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初、赵昆民、刘军强、李志杰与被告杨代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初、赵昆民、刘军强、李志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初、赵昆民、刘军强、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赵建初、赵昆民、刘军强、李志杰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乾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