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喜民、靳国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喜民,靳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桂喜民,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靳国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桂喜民诉靳国成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于2012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靳国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喜民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