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绍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4号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栓。被执行人王绍玉,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人申请人绛县汇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绍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绍玉名下号牌号码晋ML****的车辆类型为K33的思铂睿牌轿车,辆识别代码为015***和其名下号牌号码晋MK****的车辆类型为K33的东风标致牌轿车,辆识别代码为132***。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