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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卫青、卫红等与涂晓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青,卫红,涂晓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10号原告:卫青(曾用名魏青),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红(曾用名魏红),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涂晓梅,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郑州市铭功法律服务所。原告卫青、卫红与被告涂晓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卫青、卫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卫青、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卫青、卫红负担。审判员  侯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