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翠平、赵长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翠平,赵长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翠平,女,汉族,1972年1月7日生,住巩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长水,男,汉族,1936年8月22日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许翠平因与被申请人赵长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翠平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该房屋居住的事实存在,根本没有租房事实。二、赔偿主体错误。三、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时间、数额存在违法误差。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书》明确载明被申请人有居住、使用争议房屋的权利,故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申请人支付合理的租房费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翠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向科审判员 高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