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冯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冯庆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520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331628。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冯庆利,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冯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淳静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