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婕与周永魁、高清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婕,周永魁,高清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43号监督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婕,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延边医院护士,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永魁,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延吉市职业高中教师,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清山,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延边汽车协会副会长,住延吉市。申诉人曾婕因与被申诉人周永魁、高清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中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民(行)监[2016]2224000013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吉24民监2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曾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周永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强,高清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延中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曾婕预交),退还给曾婕。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