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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0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柏军、于国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军,于国才,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0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柏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国才,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131922XW。法定代表人:张德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柏军、于国才与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快乐老家”房产项目(又名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中心社区)中的4号楼3单元102室、4号楼3单元202室、4号楼3单元302室、4号楼3单元402室、4号楼3单元502(以上房屋每套面积均为1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作价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柏军、于国才抵偿借款500000元。以上五套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柏军、于国才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柏军、于国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