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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守让、丁俊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守让,丁俊新,岳彩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057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川,系该行田庄支行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守让,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丁俊新,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岳彩玉,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农商行”)与被告丁守让、丁俊新、岳彩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