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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闫洪波与卢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洪波,卢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洪波,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富,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军,现住吉林省扶余市。上诉人闫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卢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洪波于2017年6月15日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洪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闫洪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