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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再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再兰,魏自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再兰,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魏自鲜,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再兰与被执行人魏自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再兰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再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魏自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自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再兰对此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