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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文念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10号罪犯杨文念,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贵州省芩巩县人,侗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5年5月24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58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4日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4日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97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杨文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0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