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梅凤与童新、倪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凤,童新,倪晋花,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14号原告李梅凤,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童新,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倪晋花,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984555671,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四青路吉祥小区133号。法定代表人:张长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984555671,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都市港湾售楼部。原告李梅凤诉被告童新、倪晋花、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童新、倪晋花、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童新、倪晋花、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市港湾项目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带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