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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铁墩、戴西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铁墩,戴西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戴铁墩,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戴西棣,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戴铁墩与戴西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西棣应履行标的7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