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铁墩、戴西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铁墩,戴西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戴铁墩,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戴西棣,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戴铁墩与戴西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西棣应履行标的7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