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修廷诉谢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修廷,齐伟华,谢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修廷,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伟华,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忠明,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谢修廷、齐伟华因与被申请人谢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修廷申请再审称,其向谢忠明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条上利息系谢忠明事后擅自添加的,其只愿承担20万元还款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齐伟华申请再审称,同意谢修廷的再审诉请。另其当时不知道涉案借款,其与谢修廷于2015年5月26日协议了,其不愿承担还款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谢忠明提交意见称,借条上利息约定明确,且涉案借款发生在谢修廷与齐伟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同意谢修廷、齐伟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涉案借款及利息,二审判决书已做了详尽的释明,本院予以确认且不再赘述。现谢修廷申请再审称,借条上利息数额系谢忠明擅自添加。齐伟华则称,其事先不知道涉案借款,且其与谢修廷于2015年5月26日协议。因谢修廷、齐伟华的再审申请,均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谢修廷、齐伟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修廷、齐伟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魏海虹审判员 董礼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