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曾用名郝冬梅),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6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某、被上诉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某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婚后虽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但实际己经共同生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多次在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家里共同生活。2、订婚后上诉人实际给付彩礼10100元,并非一审中所说的66000元。3、一审当中仅凭一个人的证言就证明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66000元是不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任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6000元;2、由被告郝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订婚,订婚时约定彩礼大包干96000元,当天在原告家交付被告现金66000元,下欠30000元结婚前补齐。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接受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原告任某要求被告郝某返还彩礼款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郝某关于36000元属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彩礼款66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郝某收受任某的订婚财礼,而最终双方未能成婚。因此,一审判决郝某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综上所述,郝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郝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海延林审 判 员 刘馨宇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