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新、赵楠等与常流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赵楠,赵侨云,常流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赵楠,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赵侨云,女,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常流根,男,193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5670-5,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润通大楼五楼。负责人陈建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赵楠、赵侨云与被执行人常流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40479.22元;被执行人常流根应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赵新、赵楠、赵侨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