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大贤、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贤,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贤,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6076-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857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许承阜。本院在执行王大贤与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和车辆,不动产非本院首封,故本院无处置权,车辆未实际控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