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杜宇生与被告王寿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生,王寿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36号原告:杜宇生,男,汉族。被告:王寿才,男,汉族。原告杜宇生与被告王寿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宇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宇生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杜宇生负担。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