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智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1818号原告:张智,男,生于1996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416465。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德全,任该支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冀双元,该公司职工。(缺席)原告张智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南阳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渤海财险南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智诉称:2017年3月9日,王振洋驾驶原告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在邓州市××镇与王荣祖驾驶的豫R×××××号小驾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双方负对等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理赔,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29420元。原告张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驾驶资格、车辆登记等情况;2、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3、车损报告、修车费清单及发票、施救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以证明车损发生后评估及维修共花鉴定费1500元、施救费1500元、维修费30918元;4、保险单一份,以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保险额为78000元车损险。被告渤海财险南阳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所评估的报告,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3月9日15时10分,王振洋驾驶原告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行至邓州市××××路武路口时与王荣祖驾驶的豫R×××××号小驾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邓公交认字4113816201700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荣祖与王振洋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智为此次事故支付了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1500元、邓州市交警部门委托邓州市衡通才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张智的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损失为29420元。王振洋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有车损险78000元,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保险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振洋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与王荣祖驾驶的豫R×××××号小驾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队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发生事故的车辆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车损险,故被告渤海财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张智的损失数额应按下列范围和标准计算:1、施救费1500元;2、车辆维修及损失29420元(以评估鉴定机构评估数字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原告损失总计30920元。因该次事故有相对方车辆,应当从相对方车辆的交强险中扣除2000元,故被告在车损险限额内实际赔偿数额为28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智保险赔偿金28920元;二、驳回原告张智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评估鉴定费1500元,共计2035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唐小虎人民陪审员 张辉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