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国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新余市国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788号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7号研发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松福。被告新余市国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10栋112号,法定代表人胡金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 昱审判员 程 萍审判员 李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