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陈书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陈书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号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书晓,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代国海诉被告陈书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书晓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